家住英德市的女子连某,休完产假后,工作岗位却从人事主管变成服务员,找领导理论反被解雇。连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,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近日,清远中院审结了此案,最终作出由用人单位赔偿连某9200元的二审判决。
2011年1月,连某入职英德市某影城并签订3年《劳动合同》,合同约定连某职务为人事行政管理,月基本工资为2100元,餐费补贴每月150元,电话费补贴每月50元,合计2300元。2012年12月,连某按规定休完产假后回影城上班,却被告知调至营运部场务岗位,该岗位实行三班倒,月基本工资1000元,餐费补贴每月150元。连某认为影城调岗应经双方协商,且必须职务、薪金与原岗位对等,故不接受降职调岗。几日后,连某被影城以不服从岗位安排为由辞退。连某遂向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影城支付连某赔偿金9200元。影城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影城和连某签订《劳动合同》合法有效,影城提供的其他证据证实新岗位从职务、待遇等方面与原岗位均不相当,因此影城解除与连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,判决驳回影城公司的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影城单方决定将连某调整至一线服务岗位,该岗位与连某先前的人事行政管理岗位相比,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侮辱性,严重侵犯了连某的合法权益,连某有权拒绝该工作岗位调整。之后,影城未与连某就工作岗位进行重新协商,且没有证据证明连某暂不接受该工作岗位调整造成了影城的损失,就单方解雇连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,因此判由影城向连某支付赔偿金9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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